南湖溪畔,對岸即是南湖溪山屋的所在。

從教育部「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看山岳政策的可能性

對山岳政策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目前的登山活動的主管機關是體育署,但有些事情還是得要身為頂頭上司的教育部來做。2019年5月29號,行政院召開研商登山活動管理相關事宜第3次會議,請教育部訂立「登山活動應注意事項」。2020年4月20日,教育部推出7點指導規範,雖然沒有強制力,但可以從中看到未來可能發生的事情。

畢竟這個注意事項函送的對象超多,林務局 (國有林地)、國防部/警政署 (入山證)、營建署 (國家公園)、消防署 (山難救援)、觀光局 (旅行社)、退輔會 (高山農場、棲蘭山林區、大甲溪林區)、原委會 (傳統領域)等等,以往被稱為多頭馬車的登山活動相關單位們,幾乎通通都收到了。

相關連結與全文:https://www.forest.gov.tw/all-news/0065573


使用者群體分類終於露出曙光?

撇開老生常談不提,裡面第2點正是「使用者群體分類」,也就是說這個概念已經正式進入政府的腦海了。眾所皆知,政府現在對於進入山區的人們毫無具法源的分類觀念可言,除了少數人員,登山者通通都是一般民眾,導致決策上全無數據可供參考,自食惡果。

來看看用詞定義,(一)登山者剔除了山難救援、公務、研究、測量等原因的人們之外,還包括了山屋餐飲經營。

(二)登山服務業者──以營利為目的的「商業團」終於粉墨登場,成為一個群體的重大宣示。目前的定義還很單純,但「以營利為目的」影響可以很巨大,因為這絕對應該也必須包括默默發大財的偽自組團。當然,他們可以叫屈說他只是要帶人上山同樂而已,但成本絕對可以計算得出來,剩下多少被放進了口袋,水退去了就知道誰沒穿褲子。

就我看來,這方面還需要更精確的定義。所謂的「商業行為」在美國法律中,別說是金錢了,就連任何形式的利益交換都能算進去。簡單一點來說,如果不能證明開支符合全數平攤的原則,就是營利。

但這個市場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對於不少人而言,可能有人開團帶他上山才是最重要的事,讓主揪小賺一點就不會太在意。但是帶人上山,又豈只是代訂交通、食宿、慶功宴這麼簡單?這個傢伙是不是個夠格的嚮導,又會有多少人知道怎麼看、有多人在意呢?依我來看,政府應該利用更清楚的定義,強制氾濫的偽自組團「轉正」成為登山服務業者,大家站到同個出發點公平競爭,不要狡辯大家都只是一起出來登山趣的朋友而已!

再者,登山服務業者的範圍其實還包括了包餐業者和協作團隊。山屋餐飲經營可以理解為和公部門簽訂契約關係的業者 (如排雲山莊),但舉例來說,加羅湖畔幫客戶搭帳篷、煮食的業者呢?出揹工的眾多組織呢?這些不是大家想像中的商業團,但同樣的也是以營利為目的存在喔。


登山嚮導制度尚待加強

至於(三)職業登山嚮導,就是政府強調「山域嚮導」制度正當性的地方,只是國內外相關團體的登山能力證明文件真的都要承認嗎?我想這必須要一件件來看才公平。一位在國外嚮導協會領到嚮導證的人,跟一位在國內領到「內訓」性質證書的人,老實說,完全不是同一個等級吧。

最怕有不知名協會自辦認證專案,一人收個5000元,好一點包車上山過水一趟,差一點筆試過了就發證書,重演一次以沙/土代雪訓之亂。這種證書可千萬不能承認,貽笑大方。

我知道政府主導的山域嚮導制度過去受到不少質疑聲浪,但現在的規範跟從前不同。現在民間訓練機構已經能補足術科這一塊的不足了,同時由於對一般大眾開放,更可視為商業登山教育的一環。剩下的問題在於這些業者的教學品質如何,以及政府的監督機制如何,不要有魚目混珠的訓練機構就好,基本上結果還算是值得期待。


結語

再強調一次,這個只是指導規範,不是法律,但起碼是個好的第一步。

我國山域管理制度多半承襲於美國 (退出聯合國前即有交流與學者訪問),商業行為管理這一塊卻是慢不只半拍,希望相關事業規範能盡早建立好,還身為消費者的大眾一個更健康、更安全的登山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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