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本島約70%屬於山區,海拔3,000公尺以上的山峰密度不只在世界上名列前茅,更因為原住民文化、殖民歷史、氣候和地形造就的豐富生態而具備可觀的戶外遊憩活動發展潛力。歸功於臺灣20世紀下半葉的經濟發展、社會變遷和民主化進程,戶外空間逐漸成為最受人民歡迎的遊憩場域之一,並催生出不同於興趣導向民間社團的營利性商業服務,圍繞「百岳」的登山健行活動尤其是如此,可稱之為登山產業。近數十年以降,以原住民協作員為主體的登山產業益發興旺,但政府在2019年「山林解禁」政策中卻仍將登山健行視為一項體育活動,漠視其冒險觀光(adventure tourism)的面向。本文從國際冒險觀光的視角分析臺灣的登山健行活動,並探討如何建立創造地方社群、傳統領域和登山健行活動和冒險觀光的多贏。
定義和使命
根據世界觀光組織(UNWTO)在2014 年所發布之《Global Report on Adventure Tourism》報告書,冒險旅遊行業協會(ATTN)定義冒險觀光為一趟至少符合以下兩種條件的行程:體能活動、自然環境、文化沉浸(cultural immersion)。以祕魯為例,在一趟前往馬丘比丘的行程中,觀光客需要在自然環境中以健行方式前往目的地,並且能夠和當地人或原住民互動,即同時符合了三個條件。另外,訪客必須要停留至少一夜,並不超過一年,才符合定義。
以下是冒險觀光的四個特色:
- 韌性(resilience)
● 即使發生自然災害或政治動亂,穩定後依然能夠吸引觀光客
● 業者能穩定地製造工作機會 - 吸引高價值客戶
● 人均消費額3,000 美金
● 平均停留時長為8 天 - 支持地方經濟
● 以大眾觀光而言,來自已開發國家的遊客每花費100 美金,只會有5%留在開發中國家的經濟體中
● 冒險觀光的數據則是65.6% - 鼓勵永續性
● 由於自然環境和文化保存和競爭力息息相關,業者和政府都會以具永續性的方式經營產業
基於冒險旅遊行業協會的定義,冒險觀光的類型有軟硬之分。以臺灣主流的山域活動而言,雖然主體屬於軟性活動的健行(hiking)和多日健行(backpacking),但多天數的百岳縱走卻因為天數長、體能考驗高而應歸類為硬性活動的長途健行(trekking)。其他尚有溯溪、溪降、露營、生態旅遊、泛舟等商業化活動,則因為大多可直接面向大眾且無高度體能要求,故應屬於軟性活動,各活動的詳細分類可參照附件1。報告中尚指出,以徒步移動為主的健行(hiking)、多日健行(backpacking)和長途健行活動呈上漲趨勢。這類以步行為主的行程會讓觀光客停留在目的地更久,同時也會創造更多的消費(雖然每天會花的更少),而且他們的消費足跡經常深入地方和區域的經濟(Word Tourism Organization, 2014)。
《Ecotourism》一書則提到冒險是追求個人內在所缺乏條件的欲望,一人越是嘗試超越自我察覺的天賦條件,冒險的強度就越會隨之提升,所以造就了現今市場上任君挑選的軟性和硬性冒險體驗,各自有各自的風險和不確定性。硬性一端代表的是為目標導向觀光客發展的極限觀光市場,他們會藉著置身險境來獲得快樂和滿足感,如雪攀、長途健行、激流泛舟、冰潛(ice diving)、冰攀、洞穴探險(caving)等,而業者的任務即是使客戶察覺到適量的風險,同時高度保障人身安全。更詳細一點來說,軟性活動的從事者喜歡感知風險和冒險,實際上承受的風險卻很低,硬性活動的服務提供者和客戶則都知道風險相當可觀(Fennell, 2020)。
此外,世界觀光組織所發表之觀光的全球道德守則(Global Code of Ethics for Tourism)5.1 條宣稱:當地居民應和觀光活動有所連結,共享其產生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益處,尤其是相應創造出來的直接與非直接工作機會(UNWTO, 1999),即使是旨在保護自然資源、景觀、珍稀動植物的國家公園或自然公園等也應同等視之,方能使長期保育的使命更容易獲得認同(Eagles et al., 2002)。換言之,政府在考量園區治理的時候,也必須納入區域規劃(regional planning)的視野,整合地方社群的社會經濟需求和保育的使命。
臺灣登山產業的發展與現狀
臺灣的登山健行活動始於日治時代,是總督府透過「理蕃政策」掌控居於山區(昔稱蕃地)的原住民之後開始推廣的一項體育項目,但彼時只有日本人能夠參與,漢人、原住民族則扮演著默默無名的輔助角色,尤其當足跡越是深入山區,登山隊伍就越是必須依靠熟知地形、體力過人的原住民族負責帶路及背負輜重。這樣的風潮一直延續到戰後的登山活動,由於探勘為主的行程、沉重的裝備和糧食仍需要仰賴原住民族的幫助,讓雇用協作員(舊稱山胞)成為登山活動的標準配置,卻也構成可觀的經濟門檻,直到大學登山社興起才吹起一股獨立自主登山的風潮。
雖然西元1971 年訂立「百岳」之後捲起了臺灣登山的熱潮,但卻不能忽略背後還有著經濟奇蹟這一項重要的背景因素。1973 年和1975 年爆發的石油危機和退出聯合國等重大事件,促使政府開展以十大建設為首的一系列經濟政策,讓臺灣日益成為成熟的工業社會,隨之大量出現的中產階級則將登山視為一項遊憩活動。換句話說,是經濟成長滿足了人民大量參與登山活動的先決條件,符合18 世紀下旬西方登山運動的發展軌跡──彼時英國社會受惠於工業革命帶來的富強,同樣地創造出一群熱中於前往阿爾卑斯山脈的登山者,以及由地方社群支撐的登山服務產業,如嚮導和協作。雖然開發的時間有先後之別,同樣的模式亦可見於如尼泊爾、坦桑尼亞、馬來西亞、祕魯、巴基斯坦等國,唯一的差別就是轉由原住民構成產業的基層工作者。
除了經濟因素之外,臺灣山區的地形與地質不只不適合大規模開發,更為登山健行活動構築出一定的體能門檻。源於《國家安全法》的山地管制,以及國家公園的入園證這兩個限制因素,導致雖然全民皆可參與登山健行活動,實際上卻無法滿足大眾觀光的條件,讓圍繞著百岳的登山健行一直是一項小眾活動。即使如此,類似於旅行社代辦申請、接駁、協作、食宿的模式仍逐漸於1990 年代興起,並在2001 年高山嚮導證制度廢止和周休二日正式實施後邁入加速期,產生傳統登山社團和商業登山服務業者的黃金交叉。另一方面,以原住民為主體的登山產業一環──協作業──則隨著市場需求而更加發展蓬勃,不只近年來熱門路線上經常能見到協作員的身影,山屋內外和營地附近皆可見到業者存放的生財工具──鍋碗瓢盆、瓦斯罐、睡袋、帳篷等,即使是多天數的縱走路線亦不例外。一般來說,由於國家公園實施設施乘載量的緣故,使得登山產業的發展具先天限制,但若是結合了著名高山景點和無乘載量上限,如不在國家公園內的戒茂斯路線,就會演變為周末連假時期訪客爆量的情況;再者,即使圍繞著百岳健行活動開展的冒險觀光已具雛形,政府對此類商業行為卻毫無定義和直接管理手段,不符國際上普遍由政府和業者簽訂契約以確立雙方義務和責任的通例,同時和原住民傳統領域重疊的議題和共管機制的前景更是顯得曖昧不明。
根據Ming Feng Huang 在2015 年針對臺灣百岳所做的登山觀光研究,觀察到1970 到1990 年代追逐百岳的風潮催生了許多登山社團,但是臺灣登山者卻仍處於類似西方登山史上的收集山頭階段,並未增進登山技巧和學術方面的知識。此外,他發現大約只有19%的受訪者曾登上過一半的百岳,而32%的登山者是偶爾為之、46%居中、22%是高度使用者,並推定臺灣的登山觀光市場尚未成熟(Huang, 2015)。
雖然臺灣政府對於登山產業並無定義和列管,但仍可從網路上揭露的政府公文中窺得端倪。2021 年8 月6 日,山域的「登山業務及高山協作產業」因為受疫情影響甚鉅向立法委員陳情,而內政部營建署回函的副本收件人中即可見到協作業者和嚮導業者不等的名單,包括了阿凱登山企業社、布農天馬登山休閒企業社、台灣三六八有限公司、丹大戶外有限公司、山林秘境登山社、山友戶外休閒有限公司(黃銘凱,2021),堪為目前臺灣登山產業的代表。
冒險觀光和地方社群的國際視角
於2017 年頒布之《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定義「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為:「指經依本辦法所定程序劃定之原住民族傳統祭儀、祖靈聖地、部落及其獵區與墾耕或其他依原住民族文化、傳統習慣等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之公有土地」,但立法原因卻指出「不涉及土地之管理、利用及權利變動等事項」(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範圍土地劃設辦法,2017),代表此法的宗旨純在於劃設傳統領域,對於在其上發生的觀光商業活動並未有明確解釋。
然而,《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則規定「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前,應將計畫目的、範圍、經營管理及與當地共管事項等計畫內容,於治理區域內鄉(鎮、市)公告閱覽及舉行公聽會,並經當地原住民族同意後,始得劃定資源治理區域」,又言明「本法施行前已設置之資源治理機關,得依前條規定與當地原住民族建立共同管理機制」(原住民族地區資源共同管理辦法,2017),即為部落共管機制的法源。林務局更在2020 年8 月1 日原住民日起實施新版共管要點,並指出「組織健全的原住民部落,將可自主提案成立共管會,與林務局共同決定國有森林自然資源永續利用的內容,並可透過行政委託,實質管理山林」。新聞稿中還特別提到:
以近期有高山協作在國有林地紮營、駐點所引發的討論為例,即可透過行政契約,與在地部落、協會,共管區域內森林經營、生態旅遊,並協助管理登山者活動、維護環境與保育在地自然資源。藉由行政契約的簽訂,不僅回復部落對自然資源的自主管理及決策權利,找回部落原本與山林緊密的傳統關係,也共同承擔保護國土資源的重責大任,落實權責合一(林務局,2021)。
引文顯示林務局已意識到原住民族地方社群和登山健行活動的關聯性,並以生態旅遊的角度視之,與本文所探討的冒險觀光有諸多相似之處。Bodley在其著作《Victims of Progress》中指出,「傳統領域」可以視為共同生活體的經濟領域,由部落成員共享,不同於源自資本主義的土地私有制。一般來說,任何小規模且自給自足的文化之中(如臺灣的原住民族),使用土地的權利大致上是由複雜的宗族關係所控制,且各集團的領域範圍皆擁有明確的定義和防衛機制,以免鄰近的其他集團侵犯;擁有權的概念僅在集團或部落層級上有意義可言,且所有成員皆擁有通行權和使用權。另外,除了經濟領域(打獵、採集、耕作等)的重要性之外,土地對原住民來說尚有深厚的象徵和情感意涵,也是祖先遺骸、部族發祥地和神話中聖地的蘊藏之地(Bodley, 2014)。
如今,世界上能免於資本主義全球化影響的小規模自足社會寥寥無幾,原住民大多已放棄了傳統的生活方式,而對消費性產品產生一定的依賴性,並資本主義體制內淪成為社會中的底層勞動者,地處偏遠的居住地則被賦予貧窮與落後的印象。雖然以原住民文化為主的觀光被視為是能帶來經濟收益的解決方案,但也有著不可忽視的負面影響:
- 當原住民族必須要和具經濟、科技和文化優越感的富裕外來者互動,觀光將使得原住民族遭到邊緣化,或不禁感到自卑。
- 原住民族也因為缺乏對觀光行業的掌控和定價權,並且只能獲取觀光收益的一小部分而受到邊緣化。
- 即使是一群徒步前往原住民領域的訪客,也可能會在無意間劣化環境、增加地方資源的使用負荷、擾亂地方的價值系統。
然而Bodley又指出,只要原住民族能夠掌控他們和觀光客互動的條件、擁有定價權並能從中獲得合理的收益,文化觀光並非一無是處。事實上,來自觀光的適度收入可以幫助原住民社群維持經濟自給。以澳洲北領地(Northern Territory)內的卡卡杜國家公園(Kakadu National Park)為例,原住民族即能結合文化觀光和野生動物觀光(wildlife tourism)以產生正向的結果,比如說在銷售傳統藝品的同時,也教育大眾近代部落所面臨的現實面危機。總結而言,最關鍵的一點是原住民族必須要得到控制自身文化和領域資源的權利(Bodley, 2014)。
以下將藉著幾處國際上地方社群和登山健行活動交會的例子,來探討臺灣山域未來可能的發展方向。
馬丘比丘的替代路線:Salkantay
位於祕魯的世界遺產馬丘比丘是國際上最受歡迎的冒險觀光景點之一,不僅是親臨現場目睹印加文明的遺跡,步行前往目的地的過程亦是體驗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由於觀光客數量節節高升,最受歡迎的印加古道(Inca Trail)受到政府嚴格控管,除了採預約制之外,每天含健行者、嚮導和協作員最多只能500 人,觀光客也必須雇用政府承認的嚮導公司方可上路。就像臺灣的嘉明湖一樣,當市場需求超過了主路線的乘載量,業者就會開始尋找並推廣替代路線,如這一條名為Salkantay 的山徑。雖然Salkantay 路線缺乏印加古道的人文遺跡,但其優勢是生態豐富,和當地人互動的機會也比較多。
根據Pavelka的實地研究,最初只有獨立自主的健行者會使用Salkantay 這條路,但隨著嚮導公司的宣傳力度加強,人潮也影響到沿線的地方社群。當地的傳統經濟型態是自給自足式農業(subsistence farming),但在觀光潮出現後,居民開始向散客提供馬匹運輸服務、餐食服務或簡易的營地,卻因為缺乏英語能力和嚮導認證而無法成為觀光供應鏈的一環。當地居民擔心觀光人潮越來越多,會使得散客越來越少,而利潤都會被自成體系的嚮導公司拿走;換言之,問題始終不在於利用歷史文化遺產招徠觀光客,而是居民對觀光經濟缺乏有意義的參與,例如在印加古道上只負責勞動的協作員。祕魯山域的社群普遍貧窮,導致收入頗豐的嚮導成為炙手可熱的職業,但只有少數菁英才能跨過學歷要求的窄門,成為受政府管理的全職嚮導,多數當地人只能成為底層的地方嚮導,而無法改善自身的經濟條件(Pavelka, 2016)。
另外,同研究中指出,基於有43%的觀光客屬於不事先預訂行程就抵達庫斯科(最近的城市)的散客,故研究者建議Salkantay 沿線的家庭和當地友善的嚮導公司合作在城內攬客,並抓住可能選擇Salkantay路線觀光客的脾胃:討厭擁擠並希望獲得本真(authentic)的體驗,後者還包括了導入具本地特色的料理和當地生活、風俗、祭典相關的教育,以強化這條路線的文化吸引力。最後,研究者希望保護區的管理單位在看待Salkantay 路線的時候,也應該意識到文化是他的重要賣點之一,應讓當地社群能長期參與觀光業的發展,而不是繼續忽視居民的存在(Pavelka, 2016)。
喜馬拉雅山脈的冒險觀光
自1951 年尼泊爾開放國境以來,境內的喜馬拉雅山脈一直是國際山域冒險觀光中最受歡迎的目的地,尤其是聖母峰和阿娜普納峰兩個山區,而源源不絕的觀光客也將原先偏遠的村莊,如南崎巴札(Namche Bazaar),轉化為專門服務觀光客的國際村。雖然高海拔地帶的雪攀和長途健行活動是冒險觀光中重要的一塊,卻也造成不可忽視的社會經濟層面和環境層面的多重影響,比如自1970 年代起觀光客的數量便遠超過本地的雪巴人口。從正面來說,觀光興盛造就了基礎建設的現代化、收入水平提升、生活水準提升、國際知名度、當地文化的國際認同度和跨文化交流,但反面即是廢棄物處理問題、遊憩衝擊影響、傳統價值觀的淪喪。
在外人的眼中,當地的雪巴人富有魅力、體能過人,且對他們的客戶忠心不二,是待客之道的最佳典範;然而根據Nepal的研究,如今在約3,000 多名雪巴人的下層,還有著數以千計的非雪巴人族裔揹工在1980 年代之後支撐著這個產業,而前者大多已扮演著嚮導和創業者的角色。舉例來說,2012 年5 月的時候,在聖母峰山區一帶即有超過300 間由雪巴人經營的旅館,觀光客也能透過網路服務和外界保持緊密聯繫。另外,此地的冒險觀光還有淡旺季之分,分別在六月到九月和十二月到一月的時候,淡季時許多當地居民就會將注意力轉移到其他事務之上。
觀光業所創造的工作機會非常可觀,如嚮導、旅館經營者、商店、揹工或廚工等職業,某方面來說也是幫助當地人能繼續在該地生活,不然就會上演尼泊爾其他鄉下地區的年輕人出走潮。在此趨勢之下,富有的雪巴人能夠投資在利潤更高的觀光事業上,如豪華旅館、航線、健行和雪攀嚮導、戶外用品商店等,較貧窮的雪巴人則從事高海拔協作員(high-altitude porter)一職,而中低海拔地區的揹工皆由其他來自高地的族裔接下,如Rai、Magar 和Tamang;令人玩味的是,因為佔據著適合耕作的土地,他們反而是尼泊爾冒險觀光發展前較為富裕的族群。另一關鍵的議題是,國際觀光衝擊了雪巴人原有的文化嗎?雪巴人看又是如何看待自己的呢?研究指出,雪巴人極為成功地協調了傳統和現代的衝突,而背後的原因就是受觀光業洗禮而獲得的高層次文化能力(cultural competence)。
就環境衝擊而言,最嚴重的就是觀光客所產生的垃圾問題。除了地方發起的非營利組織SPCC 之外(聚焦於雪攀活動產生的垃圾),步道沿線的村莊也有處理垃圾的民間團體,以及由雪巴人學生所組成的環保團體Sherwi Yondhen Tshokpa。此外,數個村莊也開始致力於降低對柴火的依賴,轉用煤油作為燃料。
總結來說,雪巴人為當地建立了令人驚異的觀光基礎設施,也逐漸帶領荒僻的村落進入現代化的過程,但對於觀光的高度依賴是否恰當,則是個開放命題。無庸置疑的是,聖母峰一帶的觀光業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效益,雖然社會和文化上的挑戰不絕,雪巴人展現了積極應對的態度,始終嘗試找到符合文化和當地情況的解決方案(Nepal, 2016)。
墨西哥瓦哈卡州(Oaxaca)原住民族管理的生態觀光
開發中國家的生態觀光大致上可分為兩種經營模式:外資企業化經營和原住民經營,前者以職等制度和專案管理來最大化效率,但卻容易和原住民族的水平化決策衝突。原住民族會以共識為前提決策,使成員皆有參與監督專案和分享利潤的機會,然而若是完全拒絕和外界合作,也會因為孤立和缺乏資源而導致觀光計畫以失敗收場。
根據Grieves以及其他人在2014年的研究,瓦哈卡州是墨西哥開發和富裕程度位居全國倒數第二名的地方,因此不論是政府或是民間都有充分的理由推展觀光事業以促進地方經濟成長,而山區的部分原住民族正在實施由社群主導的計畫,包括有助於地方經濟的生態觀光計畫,目標則是達成社群的自給自足、環境保護、文化保存、政治賦權(political empowerment)和降低人口外移。相比之下,由該州濱海地區的豪華飯店所推行的生態觀光雖然實施造林,卻毫無地方社群的參與或回饋效益可言。由原住民控制生態觀光的好處不只是維持永續性和降低觀光客帶來的遊憩衝擊、積蓄更多社會能量並藉之發起更多具生產力的計畫,更能遏止外部利害關係者從利潤滲漏(profit leakage)效應中分得不合比例的觀光利益。同時,該地原住民向來有著被稱為「usos y costumbres」的習俗,其強調共同責任和相互義務優先於個人權力的文化,以及名為「cargo」的傳統社群互惠系統,所以會以議會的方式決定重要事項,例如社群的自治程度以及是否要和外界組織合作推展計畫;也因為有此傳統,墨西哥政府自1990 年代即賦予原住民族有限的自治權,而這同時也是原住民社群(以村落為單位)推動觀光計畫最佳背景條件。
受到研究者調查的兩個原住民社群而言,生態觀光是社群經營的營利事業,目標則是增加直接參與者和整個社群的財富。藉著基於傳統文化的決策和參與模式,他們管理生態觀光和造林計畫,同時混用有薪制和無薪制來提供低廉的勞動力,並以「usos y costumbres」習俗分配工作。
原住民社群A 擁有約1,000 名居民,是5 個社群所組成的區域性生態觀光聯盟一員,距離最近的主要城市2 小時車程,每年接待約7,000 名觀光客,也是該州內最大的生態觀光事業之一。最初的資金來源是由中央政府的觀光專責單位和非營利組織提供,被用於建造供觀光客留宿的山屋,並逐漸成為國際上著名的觀光景點,可以在觀光嚮導書和網路上找到相關資訊,提供的服務和活動則包括由嚮導帶領的健行、賞鳥、山屋住宿、騎馬、山地自行車、年度節慶等。受訪問的社群成員認為生態觀光帶來了穩定的財源,但也指出環境衝擊是觀光計畫中亟需處理妥善的後遺症。
原住民社群B 地處偏遠,距離最近的城市約4 小時車程,且在調查的時候還在開展生態觀光計畫的最初期。通往社群的道路未經鋪設、缺乏大眾運輸選項,社群只能利用私家四輪驅動車輛來執行接駁任務。社群B 的主要計畫是永續林業,生態觀光則因交通不便和資訊不足而處於規劃階段,但已經受到社群成員考慮,如建築山屋、改善步道、在附近的瀑布安裝溜索。值得一提的是,該社群有權向造訪鄰近國家森林的觀光客收取費用,且能夠完全掌控人員進出,外來者必須要透過成員介紹給領導階層後才能進入領域活動。
研究指出,除由社群共同管理生態觀光計畫外,社群B 還需要聯合其他的非營利組織和當地社群才能獲得成功。地點、可用的資源、可用的基礎設施和其他計畫的參與程度,都決定生態觀光計畫的可行性。雖然非營利組織提供的專業知識相當有幫助,但社群必須保留最終決策權,而這也意味著社群的自治程度和參與區域性觀光聯盟必定難以兩全。當研究者比較兩個社群,即發現不利於生態觀光的因素為:交通不便、缺乏公關和網路能力、未開發的生態觀光活動,以及合適的住宿條件,但透過犧牲一定的自治權和改進交通條件,即可加入區域性組織來改善現狀。換句話說,自然資源和社群管理模式並不能保證計畫成功,關鍵是社群在區域性聯盟中的位置,以及其能夠提供的協助與經驗。
問題與討論
從觀光局的官方網站可以得知,政府並未將具冒險性的登山健行活動視為觀光的一環,即便透過層層點選搜尋到高山登山步道相關的資訊,卻找不到任何可供觀光客預定的行程;即便是2020 年建立的脊梁山脈旅遊年網站,也僅有登山路線的基本資訊,套裝遊程則另外導引到一個網站;若仔細觀察遊程的內容,就會發現雖和原鄉有一定的結合,主體卻是瞄準大眾觀光,完全找不到具冒險性的登山活動。由此可見,觀光局的視野中並沒有冒險觀光為主的登山產業,而且相關的業者資訊就連在國家公園和林務局的網站上也是付之闕如,無論對於國際或本土觀光客皆構成可觀的資訊障礙。
若是分析成因,我認為有以下幾個主要理由:
- 臺灣不似大部分歐美國家幅員遼闊,交通便利的特性導致登山健行活動普遍短暫有效率,也就是說登山者在抵達和離開登山口之前後並不會多做停留,頂多就是前一夜先於附近投宿,對地方社群的經濟幫助十分有限;
- 山域冒險觀光雖然因為百岳的名號而擁有一定的本土市場,但相關研究甚少,且根據目前資料顯示,登山者之中有意向完成百岳的比例也不高,真正擁有觀光吸引力的僅有少數登山路線,如玉山主峰線、雪山主東峰線、能高越嶺道西段(奇萊南華)、嘉明湖、北大武山、合歡群峰等;
- 臺灣山域的遊憩歷史短暫,且戰後的高山地帶因山地管制的緣故,使得登山健行成為小眾活動,導致早期山屋設計僅供避難需求,並未重視遊憩品質和維護管理。在此歷史脈絡之下,國家公園和林務局長年採用避難山屋和營地的設施乘載量為限制訪客數量的手段,往後卻缺乏配合民生經濟發展與時俱進的思維,為經濟規模設下先天限制;此舉對於到臺灣才規畫行程的國際觀光客也不友善,畢竟周末連假時期就連內需都已供不應求,遑論吸引國際觀光客;
- 承上,臺灣山區的現行山屋多為避難用途,不只容量有限,面對越來越高的使用壓力,簡陋的設計和原有管理模式已經無法負荷遊憩衝擊跟提升訪客的體驗品質,如排遺、垃圾、擁擠等人為問題,而且除了少數步道和山屋委外管理的地方之外,也缺乏維護管理的措施和資源;
- 設施容量不足的問題:市場的需求會直接反映在熱門山屋和營地的申請數量上,尤其是周末和連假期間。新聞曾報導2020 年雙十連假之時,玉山排雲山莊申請人數竟最高達到5,803 人(自由時報,2020),就連需耗時多日的縱走路線都人滿為患;根據玉管處2020 年的排雲山莊中籤率統計,僅有1 月到3 月因為天氣嚴寒而可稱得上是淡季,其餘無論平假日皆處於嚴重供不應求的狀態(玉管處,2021),足見臺灣的山域冒險觀光受到了巨大的限制。
若是結合冒險觀光和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則還有下列的議題需要討論與分析:
- 若是觀光客不停留於部落消費,對觀光就沒有任何效益可言。參照國際案例,登山健行路線大多直接經過地方社群,或以地方社群為中心點擴散,但臺灣的原住民部落皆有車行道路可達,往往和登山健行活動大幅脫節。舉例來說,車輛皆會直達登山口而不停留於部落,直接反映了日治時期「集團移住」政策的後遺症,而這也導致協作業者雖然員工多為原住民出身,卻和當地的地方社群關係薄弱的現狀;
- 地方原住民社群和業者的關係曖昧不明。以嘉明湖為例,從事高山協作工作的族群主要是以海端鄉的布農族為主,然而實際從事登山協作服務的有3 家,協作員以海端鄉布農族佔多數,其次有來自南投縣布農族、泰雅族,花蓮縣布農族、太魯閣族,及臺東關山、延平等地區,少部分為西部漢人,但海端鄉公所成立的「臺東縣海端鄉高山旅遊嚮導協作協會」、嘉明湖的協作業者、利稻部落三方之間的關係卻是曖昧不明,林務局的報告也指出該協會和業者實際上缺乏共識(楊凱琳,2018),若是單方面推行共管機制前景堪憂,從2021 年9 月的共管條文草案流出爭議事件即可見一斑(中央社,2021);
- 臺灣的登山健行活動缺乏原住民文化元素。一來熱門百岳登山路線幾乎不經過原住民舊部落(僅有布農族分布海拔較高,但僅有少數超過2,000 公尺,如太魯那斯社),二來即使存有遺跡也早無人居住,和百岳為主的登山健行活動結合困難,而且原住民族擔任的協作員工作性質較為單純,例如揹負重物和準備餐食,和觀光客互動的機會不多;
- 非商業、獨立自主訪客的通行權益:在開發程度較低的國家,如馬來西亞、祕魯、阿根廷、尼泊爾等,政府會利用付費申請制來最大化山域冒險觀光的收益,收費理由往往是為了保護環境,但實際上有多少費用會用在其上則是未知數。同樣地,山域冒險觀光越是發達,政府就越有理由強制觀光客必須雇用嚮導服務以策安全,如阿根廷政府即向獨立登山者收取更高的攀登費用,一來確保觀光收益最大化,二來也避免經驗不足的觀光客出山難或呼叫耗資甚鉅的救援服務(Cater, 2015);若是將目光望向馬來西亞的京那巴魯山(又稱神山),更是採用強制雇用嚮導和預定山屋住宿的模式,完全不歡迎獨立自主的訪客前往。然而,臺灣的國家公園和林務局國有林地基本上採行的是免費預約申請制(排雲山莊、天池山莊、向陽及嘉明湖等服務型山屋已採住宿付費制),民眾已經習慣於免費通行和政府以公帑維護的步道和設施,若是要基於部落共管體制對通行權收費,則需要明確定義與解釋因費用而產生的責任和義務,否則不易為民眾接受;
- 登山路線若是跨越了一條稜線或溪流,往往就可能跨越了不同部落或氏族的傳統領域,所以一條多日縱走路線必定會牽扯到複數的傳統領域,若是分別治理則會產生多頭馬車的問題,徒增登山者不滿的情緒。
在綜合分析臺灣以百岳為主的登山健行活動之前,我們可以先從比較臺灣和其他國際上登山健行活動發達地帶的背景條件開始。首先,根據報導指出,瑞士洛桑管理學院(IMD)公布的「2021 年IMD 世界競爭力年報」之中,臺灣在64 個受評比國家中排名第八名,國發會更指出臺灣在人口超過2,000 萬人的29 個經濟體中排名高居第一(江睿智,2021),顯示臺灣擁有的民生條件足可支持本土觀光活動,而不必仿照較貧窮的國家將目標群眾設定在國際觀光客之上,因此如何吸引並滿足本土市場的需求應該擺在最前;再者,臺灣也並沒有像是喜馬拉雅山脈一樣的景觀和豐富的國際登山歷史,或是馬丘比丘這類古文明遺跡,所以勢必需要增建一定程度的軟硬體基礎設施才能構成吸引國際觀光客的條件;然而現實是臺灣地形山高谷深、地質脆弱、坍方好發且生態豐富,缺乏大規模開發的條件,但若是針對冒險觀光的小規模開發尚有一定的可能性。
對於登山健行活動的冒險觀光而言,雖然目前已經滿足了ATTA 所定義的體能活動和自然環境兩個條件,但考量到居於山域的原住民族,其實還擁有達成文化條件的資質。只是如果要讓原住民文化融入到冒險觀光之中,還會遭遇上述的幾個挑戰,並勢必會和現在國家公園、林務局的體制產生衝突。回顧嘉明湖一帶協作業者和利稻部落的曖昧關係,可以合理推測地方社群和業者在過去「井水不犯河水」,只是當冒險觀光規模與原住民轉型正義政策的腳步逐漸前進,催生的部落共管機制就會導致兩者衝突,因為部落向來缺乏有意義的參與,也和協作業者之間缺乏共識與互信的基礎──這是政府在思考未來施政方向時,所必須要考慮到的面向。照常理來說,冒險觀光和原住民觀光(indigenous tourism)結合後必須要提供工作機會,不只為地方創造收入,還要透過觀光來保存文化並避免年輕族群外移,但現狀是業者和地方社群的連結薄弱,其主要目標是盈利而非回饋地方社群,旗下的協作員也來自各地,並非獨厚地方社群;就算部落計畫參與山域冒險觀光,也會因為缺乏協作業者的經驗與專業能力而窒礙難行,且臺灣山域的傳統領域分布錯綜複雜,鄰近社群之間關係或許素來不睦,若牽涉到跨領域的路線勢必又會有一番爭議。
另一要點是管理單位看待乘載量的態度,尤指兩大登山健行活動的場域主管機關:國家公園和林務局。國家公園和林務局素來以設施乘載量為基礎來執行總量管制,也就是說針對欲過夜的訪客,山屋和營位有多少鋪位和營位就能接受申請多少人;然而場景若是移到了沒有指定宿營位置且在國有林地上的路線,如嘉明湖的替代路線戒茂斯,林務局就沒有任何手段能夠實施總量管制。因應如此困境,林務局在2021 年推動《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第17-2 條即是「國有林及公有林之遊憩活動影響森林生態及環境者,主管機關得指定管制地點,實施人員之承載量管理、車輛之使用、宿營地點之限定等事項。前項管制地點及管制事項,由主管機關公告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1),待通過後即會賦予林務局實施總量管制的法源。只是如果以冒險觀光的角度看待乘載量,若是其設得過低,則必定會限縮登山產業的發展,對於回饋地方社群的經濟並無甚幫助;反之,政府應該以滿足人民的遊憩需求和平衡城鄉發展為前提,藉著經營管理(如部落共管、商業登山服務納管、志工)、基礎設施建設與維護(如服務型山屋、生態廁所)、長期監測計畫等措施控制並減緩遊憩衝擊,並隨之設定較為寬鬆的乘載量方為良策。簡言之,遊憩衝擊可以透過許多手段獲得管理並減緩,嚴格的乘載量並非唯一的解答,尤其是當地方社群需要從觀光改善經濟的時候。
建議
總結本文的分析、觀察與討論,對臺灣山域以登山健行活動為主的冒險觀光有以下建議:
- 推動重返舊部落和開闢新登山路線
本文所探討之冒險觀光議題圍繞著臺灣的百岳發展,是反映了民眾對登頂的興趣遠大於生態觀察和原住民文化的現實。根據研究指出,登山者的主要動機依序為「自然體驗」、「健康適能」、「自我挑戰」、「沉澱舒壓」、「形象」,前兩者又占大宗(張君如et al, 2007),故若能以知名的百岳和古道為主(如八通關越嶺道),結合原住民族的生態和文化知識,應可催生具有國際吸引力的冒險觀光。同時,為了避免受到現行路線上設施乘載量限制並結合原住民文化,可因地制宜推動族人回舊部落重建和經營地方觀光事業的計畫,並開闢新的登山路線,形成同時滿足體能活動、自然環境、文化沉浸三條件的新形態「舊社上百岳」冒險觀光,而最重要的一點是經營管理要由地方社群控制。此舉可以避免抽籤制過於競爭的傳統登山路線限制冒險觀光發展的空間,並保障地方社群的主導權。另外,除了名號響亮的百岳,尚有啟發自美國阿帕拉契山徑的「綠色山徑古道縱走」、「北回歸線廊道」(臺灣登山史)、古道、史蹟(如舊社的家屋、日治時期留下的駐在所等)、串聯多地方社群的自然人文登山路線,皆有待政府和民間的協力開發、復原與維護。 - 部落共管應納入所有利害關係者的參與
以本文所列舉的國外案例而言,臺灣登山健行活動的情況並非只有地方社群、旅行業者、政府的三角關係,而是地方社群、協作業者、旅行業者(嚮導公司)、政府的四角關係(或許還應該加上登山者),並且地方社群是基於部落共管體制而新加入的成員。在此情形之下,擁有專業能力的協作業者勢必有以利害關係者身分參與部落共管的需要,一齊協調能使地方社群參與冒險觀光的治理模式。 - 建立山域觀光資源共享聯盟
由本文舉出的國外案例(尤其是墨西哥哈瓦卡州)可以得知,地方社群之間若是能組成分享資源和資訊的區域型聯盟,對於推廣觀光和提升影響力擁有相當正面的效果。但是以臺灣地方社群普遍缺乏參與山域冒險觀光活動的現況,甚至就連傳統領域劃設和部落共管都還在起步階段來說,建立聯盟無疑是意欲一步登天。有鑑於此,未來若是各地的部落共管和冒險觀光逐漸上軌道,政府應扮演好牽線和促成的角色,媒合地方社群和生態/冒險觀光相關的
非營利組織,並逐漸輔導建立區域性的資源共享聯盟。 - 列管登山商業服務
政府看待登山健行活動時向來採取的是「體育」視角,故目前的山域活動主管機關是教育部體育署,卻是忽略了「觀光」面的發展,如各地熱門登山健行路線上駐點服務的協作業者。若是山域的冒險觀光該有回饋地方社群的使命,也會使得列管登山商業服務的必要性相形加重──因為若政府繼續和登山產業保持曖昧不明的關係,無論是對於地方社群(部落)、觀光客(消費者)或是自然環境都不會有好處,必須要透過契約來明確定義責任與義務方能
奠定有效管理的基礎。 - 重新思考遊憩衝擊和乘載量的平衡
政府長久以來實施嚴格的乘載量上限,尤其是國家公園,原因大抵是出於固有的保育使命、有限的設施容量(山屋與營地)、缺乏管理遊憩衝擊的資源和知識,以及登山者族群並未有顯著經濟貢獻可言,讓訪客成為了只會出山難跟破壞環境的亂源;然而若是著眼於先進國家的案例,則會發現實可透過積極管理和適度開發來集中並降低遊憩衝擊的影響,透過提升體驗品質來吸引消費能力較佳之客層,給予觀光充分的發展空間。在2019 年的「山林解禁」政策之後,政府已開始推動現行山屋、步道、設施的養護與增建,但若以冒險觀光看待臺灣的登山健行活動,尚需要後續更進一步的軟硬體基礎設施和維護管理模式升級計畫,如步道養護、山屋與營地之增設、廢棄物處理對策、長期遊憩衝擊監測等,著眼創造提升訪客體驗品質和經濟規模的雙贏,並隨之酌量調控乘載量的限制。關於乘載量的衡量方式,國際上己有數個通用的框架可供選擇,如可接受改變限度(Limits of Acceptable Changes, LAC)、訪客衝擊管理(Visitor Impact Management, VIM)、訪客體驗和資源保護(Visitor Experience and Resource Protection, VERP),各自有各自的取向(Manning, 2010),但若考慮到部落共管和登山者的需要,包含公眾參與策略設計的VERP 應該是較為適合的框架,建議有關單位委託學術機關再行調查與研究,詳見附件2。
延伸閱讀
附件1
活動類型 | 種類 |
考古遠征(archeological expedition) | 軟性 |
參加地方節慶、廟會 | 其他 |
背包旅行(backpacking) | 軟性 |
賞鳥 | 軟性 |
露營 | 軟性 |
開放式獨木舟(canoeing) | 軟性 |
洞穴探險(caving) | 硬性 |
攀登 (山峰/岩石/冰面)(climbing) | 硬性 |
郵輪(cruise) | 其他 |
文化活動(cultural activities) | 其他 |
生態旅遊(eco-tourism) | 軟性 |
教育計畫(educational programs) | 軟性 |
永續性環境活動(environmentally sustainable activities) | 軟性 |
釣魚/ 飛蠅釣(fishing/ fly-fishing) | 軟性 |
認識當地人 | 其他 |
健行(hiking) | 軟性 |
騎馬(horseback riding) | 軟性 |
狩獵 | 軟性 |
封閉式獨木舟(海域/激流)(Kayaking) | 軟性 |
學習新語言 | 其他 |
定向越野 | 軟性 |
泛舟(rafting) | 軟性 |
學術性遠征(research expeditions) | 軟性 |
遊獵(safaris | 軟性 |
航行(sailing | 軟性 |
水肺潛水 | 軟性 |
浮潛 | 軟性 |
滑雪 | 軟性 |
衝浪 | 軟性 |
長途徒步健行(trekking) | 硬性 |
徒步漫遊(Walking tours) | 其他 |
拜訪親友 | 其他 |
造訪歷史遺跡 | 其他 |
來源:ATTA(2013)
附件2
可接受改變限度(LAC) | 訪客衝擊管理(VIM) | 訪客體驗和資源保護(VERP) | ||
步驟1 | 辨認區域內的問題和影響因素 | 前期資料庫評估 | 要素1 | 召集跨學科的專案小組 |
步驟2 | 定義並描述機會層級(opportunity class) | 回顧管理目標 | 要素2 | 建立公眾參與的策略 |
步驟3 | 選擇資源和社會條件的指標 | 選擇關鍵衝擊指標(key impact indictors, KII) | 要素3 | 建立關於園區的主要使命、重要性、詮釋主題(interpretive themes)的正式聲明 |
步驟4 | 登錄資源和社會條件 | 選擇關鍵衝擊指標的標準 | 要素4 | 分析園區資源和現有的訪客使用狀況 |
步驟5 | 指定資源和社會條件指標的標準 | 比較標準和現況 | 要素5 | 廣泛描述訪客體驗和資源條件的可能狀況 |
步驟6 | 辨認替代的機會層級分配 | 辨認可能的衝擊原因 | 要素6 | 分配可能的分區到特定位置 |
步驟7 | 辨認每個替代方案的管理措施 | 辨認管理策略 | 要素7 | 選擇指標並指定每個分區的標準;建立監測計畫 |
步驟8 | 評估和選擇替代方案 | 實施 | 要素8 | 監測資源和社會條件 |
步驟9 | 實施和監測 | 要素9 | 執行管理行動 |
來源:Manning, 2010
引用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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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凱琳(2018)。〈嘉明湖國家步道與在地原住民族協作產業發展〉。林務局。取自https://www.forest.gov.tw/MagazineFile.aspx?fno=6664
- 中央社(2021-9-1)。嘉明湖共管條文引爭議 利稻部落澄清是初步規劃。聯合新聞網。取自https://udn.com/news/story/7328/5714786
- Cater, C. (2015). Mountaineering Tourism. In G. Musa, J. Higham, & A. T. Thompson- Carr (Eds.), Management Perspectives of Mountaineering Tourism (pp. 313-327). Taylor & Franc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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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2021-5-13)。法源法律網。取自https://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NID=1774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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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登山史。臺灣國家公園數位典藏主題網。擷取日期2021-9-11,取自https://npda.cpami.gov.tw/tab7/web20_outlook.php
- Manning, R. E. (2010). Studies in Outdoor Recreation, 3rd ed.: Search and Research for Satisfaction (3rd ed.). Oregon State University Press. p. 91, p. 89.
本論文由作者發表於2021年全國登山研討會,有著作權,侵害必究。
本文榮獲2021年度全國登山研討會登山文賞優選獎。